1、发挥特长,做好宣传调研工作。
2、由被告人刘洪,恒安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罗萌萌,医药费40000元,误工费3360元,伙食补助费300元,后期检查治疗费2400元,护理费1200元,交通费80元,共计47340元。除去被告刘洪已垫付的10000元,刘洪需支付27340元,恒安保险公司承担10000元。
3、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反诉的权利;上诉人有放弃、变更、增加上诉请求的权利,对方当事人有进行答辩反驳的权利。原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反诉,上诉人增加、变更上诉请求,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4、请申诉人宣读申诉请求和事实理由。
5、请被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发言。
6、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0条、第125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陈述的事实和主张,经审判长许可,可以提供新的证据。
7、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歪曲事实,提供虚假证据,不得伪造证据。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8、案件受理费共100元,由原告人蓝盈慧负担20元,被告人乐金公司、苏宁中心各负担40元。
9、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应履行以下义务:当事人有义务依法行使属于自己的权利,遵守仲裁活动的程序,有义务回答 仲裁员的提问,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活动参加人的权利,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调解协议。
10、请问申诉人对请求事项有无补充说明?
11、开庭前,书记员应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并及时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已到庭的,收回传票、通知书附卷。
12、比例原则:即使某种价值的实现必须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也应当使被损害的价值减低到最小限度。
13、做好与高院及基层院的联络。
14、对违反仲裁庭纪律的人,由仲裁员劝告制止,不听劝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训诫,责令退出仲裁听庭。对于违反仲裁庭纪律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情节严重的,申诉人按撤诉处理;被诉人责令其退出仲裁庭,做缺席仲裁。构成犯罪的,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15、扎实工作,践行“司法为民”要求。
16、申诉人,请你提出具体的调解方案。
17、2以及证人证言。原被告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 原告诉讼代理人:没有。被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18、审判长:下面由原告被告双方及其诉讼代理人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被告人王天逸、李小白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发表辩论意见。
19、被告人王天逸,李小白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20、闭庭(休庭)后,由书记员宣读庭审笔录,也可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五日内阅读。经宣读或阅读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记录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应记明情况附卷,申请补正的,允许在后面或另页补正。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应在庭审笔录上签名。
21、被告人李振具有明显的故意杀人的客观行为。
22、请问被诉人对答辩的主要事项有无补充说明?
23、关闭移动电话和其他通讯设备。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被上诉人乐金公司、苏宁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上诉人蓝盈慧告知其购买的海皙蓝O(2上标)光嫩肤液的开瓶使用期限。
25、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在开庭过程中得知需要回避事项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并且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审判长:原告,对于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请求? 原告:不申请。
26、树立志向,提高思想境界与追求。
27、书记员站立面前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28、对哄闹、冲击法庭、妨碍审判人员审判等严重扰乱法庭纪律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29、本庭由仲裁员(姓名)和书记员(姓名)组成。
30、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可以申请重新调查、勘验和鉴定。
31、双方当事人有义务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并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
32、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有权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区、县、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33、宣布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的权利、义务。
34、请申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发言。
35、被诉人,是否愿意调解解决你与申诉人的争议?
36、热心周到做好案件查询。
37、驳回上诉人蓝盈慧关于要求乐金公司、苏宁中心在与其购买的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同样产品上标注开瓶使用期限的诉讼请求。
38、勤于学习,努力增强先进性本领。
39、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起诉、申请执行。申诉人有变更、撤回申诉的权利;被诉人有反驳、承认申诉人申诉的权利。经本庭许可,当事人可以请求查阅本案 涉及不到国家的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
40、书记员宣布仲裁庭纪律。
41、成都市青白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在开庭审理(申诉人)诉(被诉人)(案由)争议案。
42、关闭寻呼机、移动电话和其他通讯设备。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3、申请回避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46条之规定,当事人如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回避,但申请回避应当说明具体的理由。
44、审判长:经过法庭质证,本庭对以下证据予以认定:原告出示的两组证据,被告出示的证据
45、现在仲裁庭辩论开始,双方当事人应该就本案审理的(案由)争议所涉及的主要事实和证据进行辩论。
46、现在休庭,稍后继续开庭。
47、(1)现在仲裁庭进行裁决:成都市青白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申诉人)诉(被诉人)(案由)劳动争议案,经开庭审理,(仲裁庭休庭评议,)现在做如下裁决:(经查的内容;本庭认为的内容;裁决的内容)。今天是口头宣布裁决,本庭将在*日内将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裁决内容以裁决书为准。
48、请问申诉人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49、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50、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法庭辩论结束后,当事人可以向法庭陈述对案件处理的最后意见。
51、双方的意见本庭已经清楚,仲裁庭辩论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