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社区试点建设实施方案(5篇)

2023年6月19日21:22:29低碳社区试点建设实施方案(5篇)已关闭评论 0
摘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XX〕61号)精神,确保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十三五”碳排放强度下降约束性指标,推进绿色低碳发展,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制定本方案。

2.申报条件

(1)社区内的住户须达到2000户(含)以上(中心城区)或1500户(含)以上(郊区)。

(2)有明确的领导机构和相关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推进低碳社区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3)有明确的创建范围和低碳发展目标,创建期满后社区的人均碳排放强度低于全市平均水平或创建基期的10%以上(新建社区须较基准情景下降20%以上);对于申报近零碳排放社区的,社区的人均碳排放强度应达到全市先进水平或低于创建基期的40%以上;创建社区均应形成具有特色的低碳社区发展模式,在新技术应用、机制创新方面形成具有借鉴意义的经验。

(4)要建立社区碳排放统计、监测和核算体系。

(5)社区在节能减排、低碳等方面已取得较好成绩,具有较好工作基础。

3.申报材料

(1)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关于申报本市低碳社区创建的函,区生态环境局关于本市低碳社区创建的函或推荐意见。

(2)低碳社区的创建方案,内容包括社区基本情况、低碳发展的基本思路、基础条件(包括能耗和碳排放的现状数据、已开展的工作和采取的措施等)、预期节能降碳目标、建设内容及进度安排、预期成效等,具体参照指南(附件3)进行编制。低碳创建的建设内容应对照但不限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低碳社区试点建设指南》(发改办气候〔20XX〕362号)中的相关内容。

(3)低碳示范创建工作自评材料,可结合创建方案,参照创建评价指标体系(附件4)进行自评。

4.创建周期

低碳社区和近零碳排放社区的创建周期为3年。

(三)创建数量要求

鼓励各区、各单位积极参与低碳示范的创建。到20XX年,各区至少完成1个低碳发展实践区(含近零碳排放实践区)的中期评价和2个低碳社区(含近零碳排放社区)的创建。

三、工作流程

(一)项目申报(每年7月-9月)

鼓励各区积极推荐示范创建名单。低碳发展实践区的申报材料由区政府或市级管委会(开发公司)直接报市生态环境局。低碳社区的申报材料由街镇先行报各区生态环境局,经汇总、确定名单后,将推荐名单和相关申报材料报市生态环境局。

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电子版刻录光盘一份提交联系人。

(二)项目遴选(每年10月-11月)

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相关技术支撑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评估。

(三)名单公布(每年12月)

择优选取低碳示范创建项目并公布名单。

(四)项目中期评价和验收

低碳发展实践区和近零碳排放实践区创建启动2-3年后,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中期评价。

各类低碳示范项目创建期满后,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评估验收。

项目可申请提前申请验收。

(五)成果评定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评估验收情况,授予各类低碳示范区相应的称号。低碳发展实践区按照评分分别授予上海市近零碳排放示范区、低碳发展优秀示范区和低碳发展示范区称号;低碳社区按照评分分别授予近零碳排放社区、低碳示范社区和低碳社区称号。

(六)跟踪评估

创建单位应持续示范运营,市生态环境局定期组织开展跟踪评估。未获得相关称号的创建单位,可继续参与创建工作,在2年后仍未通过验收的,取消创建资格。

四、其他

(一)组织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统筹协调本市低碳示范创建工作,委托相关技术支撑单位承担创建申报的受理、审核、组织中期评价和验收、跟踪评估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类低碳示范创建的申报主体作为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创建工作。

各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区域内低碳示范创建工作的动员和组织协调工作,负责低碳社区创建项目的择优推荐与指导工作。

(二)经费保障

各区可结合实际,安排属地政府的财政预算支持相关工作。

低碳社区试点建设实施方案四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气候〔20XX〕1587号)、《关于开展低碳社区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气候〔20XX〕489号)和《自治区“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XX〕98号)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开展自治区第一批低碳城市及低碳社区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挑战,也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重大机遇。当前,我区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加快发展的重要阶段。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的同时,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是一项全新的课题。开展低碳城市试点建设,有利于调动各方积极性,全面落实国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计划,实现我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

二、试点工作范围

结合各地(州、市)经济社会条件、自然生态环境、工业化、城镇化等发展状况和基础条件,在统筹考虑试点布局代表性的基础上,决定在克拉玛依市、昌吉市、库尔勒市、温泉县、昭苏县、特克斯县、布尔津县等7个市、县开展第一批低碳城市试点工作;在昭苏县昭苏镇解放路社区、特克斯县特克斯镇霍斯库勒社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南林小区,博乐市小营盘镇吉祥社区,昌吉市建国路街道丽景社区、阜康市博峰街道博峰社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松山街道玄武湖路社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喀什东路博雅馨园社区,吐鲁番市吐鲁番示范区,库尔勒市塔指东路塔里木油田社区,阿克苏市英巴扎街道霍家买里社区、库车县比西巴格乡科克提坎村社区,叶城县喀格勒克镇蓝桥社区,阿图什市光明路街道群众路社区14个社区开展自治区第一批低碳社区试点工作。

三、主要任务

(一)低碳试点城市建设重点任务。

1.编制低碳发展规划方案。试点城市要研究制定试点城市低碳发展规划,确定试点思路,发挥规划综合引导作用,将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能源结构、节能增效、增加碳汇等工作结合起来,明确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行动目标、重点任务和具体措施,控制和降低碳排放强度,积极探索低碳发展模式。

2.制定支持低碳绿色发展配套政策。试点城市要积极探索有利于节能减排和低碳产业发展的体制机制,研究有效的政府引导和经济激励政策,制定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制和有效的控排措施,促进本地经济低碳绿色发展。

3.加快建立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产业体系。试点城市要结合当地产业特色和发展战略,积极引导低碳技术的研发创新,推进低碳技术示范和产业化发展。加快发展绿色建筑、低碳交通,培育壮大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4.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统计和管理体系。试点城市要加强温室气体排放统计工作,建立完整的数据收集和核算制度。要加强能力建设,提供机构和人员保障。

5.加大专项资金投入保证实施进度。要安排专项资金投入,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同时要超前谋划,统筹使用住建、规划、市政、交通、工业、环保等各专项资金,争取发挥最大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积极倡导低碳绿色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试点城市要积极开展低碳培训,提高社会各界对气候变化问题的重视程度和认识水平。要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普及活动,鼓励和引导低碳生活方式和行为,推广使用低碳产品,弘扬低碳生活理念,推动公众广泛参与和自觉行动。

(二)低碳试点社区重点建设任务。

1.以低碳理念统领社区建设全过程。按照绿色低碳的要求完善试点社区建设规划方案,倡导功能混合的土地利用模式与紧凑的空间布局形态,优化社区土地使用空间、功能布局和社区生活圈,形成低碳高效的空间开发模式。将社区碳排放指标纳入社区规划和建设指标体系,对新开发小区建设方案和既有社区改造方案开展低碳专项评审,促进社区生活方式、运营管理、楼宇建筑、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各方面的绿色低碳化。提高社区建筑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延长建筑使用寿命,避免大拆大建,增强社区适应气候变化和防灾减灾能力。

2.培育低碳文化和低碳生活方式。引导居民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形成以低碳生活为荣的社会风尚和共建和谐低碳家园的社区文化。开展低碳家庭创建活动,鼓励社区内居民在衣、食、住、用、行等各方面践行低碳理念。制定和发布社区低碳装修、低碳生活指南,引导居民自觉减少能源和资源浪费。倡导清洁炉灶、低碳烹饪、健康饮食,减少食品浪费。鼓励选用低碳节能节水家电产品以及简约包装商品,鼓励采用步行、自行车、公共交通、拼车、搭车等低碳出行方式。完善社区居民低碳生活服务设施,打造社区商业低碳供应链。设立社区低碳宣传教育平台,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教引导和实践体验活动,推介低碳知识,宣传低碳典型。

低碳社区试点建设实施方案五

为贯彻落实《安康市国家低碳城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XX-20XX年)》(安政发〔20XX〕15号)和20XX年省考工作任务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在主体功能区实施“多规合一”、推进碳汇生态补偿机制、建立低碳产业扶贫机制方面先行先试,开拓创新,对全市低碳城市试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建立长效机制。全市万元GDP二氧化碳排放下降1.6%;万元GDP能耗下降2.09%,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413万吨标准煤以内;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36.7%,循环经济聚集区规上工业总产值达到70%;营造林面积98万亩;中心城市优良天数不少于315天、细颗粒物PM2.5浓度年均值不高于42微克/立方米(标况);公共交通出行比例不低于53.2%;城区居住小区生活垃圾分类达标率达到5.04%;新建绿色建筑比例达到89.1%;推进低碳园区、低碳社区等创建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目标责任考核

明确工作责任,分解下达各县区万元GDP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目标任务,落实节能降碳工作措施,全市万元GDP二氧化碳排放下降1.6%;万元GDP能耗下降2.09%,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413万吨标准煤以内;各县区要编制完成本县区低碳发展年度计划和20XX年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督促辖区内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1万吨二氧化碳当量以上(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企业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并公布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安康高新区管委会、恒口示范区(试验区)管委会)

(二)开展“十四五”应对气候变化规划研究

委托有资质第三方开展安康市“十四五”应对气候变化规划课题研究,编制《安康市“十四五”应对气候变化规划(草案)》,提出“十四五”期间我市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及实现途径和重要举措。组织各县区编写县级“十四五”应对气候变化规划。(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安康高新区管委会、恒口示范区(试验区)管委会,市低碳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进一步深化低碳试点

继续推进我市低碳城市试点建设,全面推进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低碳发展,完成“十三五”低碳城市试点各项工作任务,实现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统一发展,助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安康高新区管委会、瀛湖生态旅游区管委会、恒口示范区(试验区)管委会,市低碳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四)积极参与碳市场建设

督促重点企业编制20XX年度碳排放报告,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对重点排放企业报送碳排放报告开展核查工作。(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安康高新区管委会、恒口示范区(试验区)管委会)

(五)推进“多规合一”工作试点

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引领,结合“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统筹融合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低碳发展等各类行业规划,在实施“多规融合”方面进行创新试点,着力解决现有各类规划自成体系、内容冲突、缺乏衔接等问题。(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安康高新区管委会、瀛湖生态旅游区管委会、恒口示范区(试验区)管委会,市委政研室、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市文旅广电局、市银监分局)

(六)积极探索碳汇生态补偿机制

一是持续增加森林碳汇。大力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植树营造林等工程建设,巩固提升“国家森林城市”创建成果,完成造林面积98万亩,着力提高森林质量和森林碳汇能力。二是继续开展林业计量检测体系建设和碳汇检测样地调查等基础性工作,积极做好项目策划包装,为推进我市林业碳汇交易试点工作奠定基础。(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林业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安康高新区管委会、瀛湖生态旅游区管委会、恒口示范区(试验区)管委会)

(七)实施低碳精准扶贫

一是大力发展旅游产业。以生态康养、生态旅游项目为重点,建成一批生态休闲、特色小镇、文化旅游、农家食宿等为特色的乡村旅游项目,鼓励和引导贫困户广泛参与旅游扶贫产业发展,带动贫困户稳步脱贫致富。(牵头单位:市文旅广电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安康高新区管委会、瀛湖生态旅游区管委会、恒口示范区(试验区)管委会)

二是提高电商持续发展能力。积极推进特色农产品规模化生产加工和认证工作,加大对安康大交通和通讯网络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促进低碳物流发展,为安康乡村振兴电商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扶贫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安康高新区管委会、瀛湖生态旅游区管委会、恒口示范区(试验区)管委会,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是支持光伏产业发展。积极争取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资金支持,加快推进并网光伏地面电站建设,通过奖励扶持带动村集体经济和贫困户增收。(牵头单位:市扶贫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安康高新区管委会、瀛湖生态旅游区管委会、恒口示范区(试验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国网安康供电公司、地电安康分公司)

(八)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按照国家主体功能区建设试点要求,突出生态富硒特色,积极构建以绿色工业为主导的绿色循环产业体系,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淘汰落后产能,促进全市生态旅游、生态康养、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绿色金融等现代服务业蓬勃发展,走生态经济化、经济生态化发展之路。(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安康高新区管委会、瀛湖生态旅游区管委会、恒口示范区(试验区)管委会,市低碳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九)优化能源结构

一是控制煤炭消费总量。着力推进“煤改电”“油改电”工程,大力开展散煤治理,巩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成果,禁止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使用散煤和新增高污染燃料设施项目,实现规模以上用煤工业企业煤炭消费总量零增长,确保全市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35%以上。(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城管局、市农业农村局)

二是大力实施气化工程。继续加快“气化安康”工程进度,启动中心城市及各县区应急储气调峰设施建设,加大天然气入户安装力度,全年新增天然气用户5000户以上,确保中心城市气化率达到95%以上,县级平均达到75%以上。(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十)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通过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用地结构,实施工业炉窑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秋冬季攻坚等措施,确保完成中心城市优良天数不少于315天、细颗粒物PM2.5浓度年均值不高于42微克/立方米考核任务。(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治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十一)积极调整交通运输结构

一是加快车辆结构升级。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汽车,促进公共交通等绿色出行比例不低于53.2%。(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市交通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

二是完成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任务。20XX年11月底前完成700辆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和300辆“油改气”老旧燃气车淘汰任务。(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十二)推进城乡绿化建设和建筑节能

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提高到43%;加强公共建筑节能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城市照明节能,新建绿色建筑比例达到89.1%。(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安康高新区管委会、瀛湖生态旅游区管委会、恒口示范区(试验区)管委会)

(十三)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污水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城市、县城、重点镇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80%;大力推进旬阳水电站、中心城市垃圾焚烧发电、西安至安康750千伏输变电工程、旬阳15万千瓦风电开发等清洁能源重点项目建设;推进乡村振兴建设,加快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全市畜禽粪污综利用率达到80%以上,规模化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0%以上。(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安康高新区管委会、瀛湖生态旅游区管委会、恒口示范区(试验区)管委会)

(十四)推进垃圾分类试点工作

按照《安康中心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20XX-20XX年)》,推进垃圾分类试点,加强小区、单位健全垃圾分类设施,积极参与可回收垃圾综合回收利用、有害垃圾安全处理各项行动,有效减少对水、土壤及空气污染,促进城区居住小区生活垃圾分类达标率达到5.04%。(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创建办))

(十五)组织开展低碳宣传活动

各县区、各部门要以“世界地球日”“六.五世界环境日”“节能宣传周和全国低碳日”和“植树节”等为契机,深入开展低碳宣传活动,鼓励政府机关、企业积极行动,推进公众践行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营造绿色低碳氛围,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低碳试点城市建设格局。(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文旅广电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安康高新区管委会、瀛湖生态旅游区管委会、恒口示范区(试验区)管委会,市低碳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林业局、市扶贫局要充分发挥牵头引领作用,统筹推进全市低碳城市试点工作。各责任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县区要将低碳试点工作纳入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工作方案,分解落实任务,夯实工作责任,认真组织实施。

(二)加大投入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上的大力支持,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投资机制,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加大对低碳项目的信贷力度,重点支持低碳科技研发、垃圾分类、低碳园区创建、低碳扶贫等公益低碳项目建设。

(三)强化督办考核。将低碳试点工作纳入对县区、相关部门碳排放指标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完不成工作任务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确保如期实现目标。